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庆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二部刑诉(2021)Z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庆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冬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庆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肖庆佐酒后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赣州市南康区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湘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肖庆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肖庆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庆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肖庆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肖庆佐明知吴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8年6月1日,被告人肖庆佐与被害人吴某达成协议,被害人吴某对肖庆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肖庆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庆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庆佐犯危险驾驶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当庭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庆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