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振富,男,1984年03月21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 被执行人:金志强,男,1980年01月30出生,汉族,住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赵振富与金志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德育 审判员 李桐铎 审判员 李冬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可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