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生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陈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芳(系陈志海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红河镇夏塬村夏湾队35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生贵与被告陈志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生贵、被告陈志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生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陈志海支付建房款19500元(含窗户款500元)及违约金1950元。诉讼过程中,李生贵放弃要求陈志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李生贵与陈志海签订《红河镇农村危房改造代建协议》。协议约定,李生贵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陈志海房屋建设工程,房屋面积为36㎡,主体单价1100元/㎡,总造价为39000元。房屋经验收合格后,陈志海向李生贵支付其向政府申请的危房补助款24000元,剩余房款由陈志海自筹向李生贵支付。合同签订后,李生贵完成了房屋建设,并加装了价值500元的窗户,后该房屋经红河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陈志海收到危房补助款24000元后,向李生贵支付了20000元,剩余19500元未付。2019年1月14日,经红河镇夏塬村民委员会调解,陈志海向李生贵出具19500元欠条1份。该款经李生贵多次催要,陈志海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陈志海辩称,其已支付建房款22000元,剩余15500元(含窗户款500元)未付,房屋建成后存在轻微漏水现象,现在漏水较为严重,房屋瓦片也被风刮掉,要求李生贵维修后再支付剩余建房款。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8日,李生贵与陈志海签订《红河镇农村危房改造代建协议》。协议约定,李生贵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陈志海房屋建设工程,房屋面积为36㎡,主体单价1100元/㎡,总造价为39000元。合同签订后,李生贵完成了房屋建设,并加装了价值500元的窗户。李生贵于同年下半年将房屋交由陈志海居住,陈志海向李生贵支付建房款20000元。2019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陈志海欠李生贵建房款19500元,该款经催要至今未付。 同时查明,陈志海房屋墙面轻微渗漏返碱,少量屋顶瓦片被风吹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生贵与陈志海之间的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李生贵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房屋建设,陈志海应支付相应的建房款。陈志海房屋存在漏水、瓦片掉落现象,应减少相应的价款。庭审过程中,李生贵同意减少2500元用于维修房屋。经本院现场查看,房屋渗漏较为轻微,瓦片跌落数量较少,2500元足以弥补陈志海的经济损失,故建房款可酌情减少2500元。按照双方结算的数额,陈志海还应向李生贵支付建房款1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志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生贵建房款1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计144元,原告李生贵负担31元,被告陈志海负担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蓓苑 书记员 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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