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福海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法定代表人:井海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勇,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执行人:胡江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XXX,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福海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323民特4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江洪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福海分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胡江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江洪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9)新4323民特45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混凝土款309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江洪自愿履行64000元,剩余案款245100元由被执行人胡江洪和申请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福海分公司自愿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胡江洪向申请执行人新疆齐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福海分公司2021年12月1日前偿还451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执行费4537元一并交付)。因本案案款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4323执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