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明,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维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系田维现之女。
原审被告:李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学杰因与被上诉人田维现、原审被告李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王学杰申请证人王某、付某出庭作证,有可能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因此,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学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