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荣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被告:万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梅,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翔,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文荣成与被告万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文荣成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荣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文荣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