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大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申请人:牟龙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4331号民事调解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或冻结牟龙彬银行存款73973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坤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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