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计,男,****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申请人:陈丽新,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申请人:抚顺亚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裕民路22号楼1号酒店五层1#。
法定代表人何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计、陈丽新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支付令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吴计、陈丽新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