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陈召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世儒,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魏淑玲(系刘世儒之妻),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儒、魏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甘09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刘世儒、魏淑玲应向申请执行人酒泉市肃州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和利息等相关费用共计8476393.8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因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甘09执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朱万仁
审判员 焦学亮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梓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