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7606980U,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一般授权。 被告:李训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发展大道*号清江润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训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南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