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舜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垣曲县新城镇东峰山中条大街祥龙花园南区C1栋1门。 被执行人:垣曲县振鑫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七一西路桃园小区6-101。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垣曲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舜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垣曲县振鑫沙石有限公司、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李争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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