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松,系该单位理事长。 被执行人:聂广超,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聂广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聂广超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聂广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聂广超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聂广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聂广超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理财收益信息,投资收益类保险信息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聂广超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四、本院以30435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聂广超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 五、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聂广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聂广超名下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广强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