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负责人:李连全,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英,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李胜国。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0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胜国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胜国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黑龙江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李胜国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李胜国名下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胜国纳入全国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查控措施,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