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晓,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韦有强,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晓与被执行人韦有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07民初10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有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韦有强在(2021)苏0707执178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执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有强银行存款人民币7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运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萌 书 记 员 尚姿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