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小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现住河北省香河县。
被申请人:师永东,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香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小阳与被申请人师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小阳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师永东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曾小阳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诉讼保单保函(编号:115591919202100001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师永东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金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