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某。

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诉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砖款及运费2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在库伦图镇富贵自然村建养殖场时原告为其多次运砖,拉运结束后被告给付部分费用。2016年5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36500元欠条一张。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7月20日给付原告10000元,剩余26500元一直未支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毫无支付欠款的诚意。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了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张。经审查,对于该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5月20日被告周某出具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中载明“今欠到砖款叁万陆仟伍佰元正,欠款人周某;付壹万元正,2016年7月20日”。现原告持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条,虽然欠条上未载明债权人,但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可以推定原告为该笔欠款的债权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周某支付原告郝某欠款26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周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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