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乳山市。
被告:金某某,男,住乳山市。
被告:金某某2,女,住乳山市。
被告:威海某某集团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银滩明珠海苑。
法定代表人陈雪梅。
审理经过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金某某、金某某2、威海某某集团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