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性,****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鞍山市中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孙然,孙然,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明与鞍山市中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孙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