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中润华侨城3#配套商业综合楼0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80766381。 法定代表人:王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方欣,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南大街859号中诚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732935258G。 法定代表人:王永青,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龙峰园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154825398J。 法定代表人:李智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85673217183U。 法定代表人:李梅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耕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马屯镇三岔村东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DUPAQ7Q。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司马镇杨邵村中心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M912D3B。 法定代表人:杨绍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耕人商贸有限公司、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耕人商贸有限公司、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河北耕人商贸有限公司、金乡县念仁农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3020元,已由申请人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