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扎西泽丹,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2)甘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西泽丹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终身。被告人扎西泽丹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扎西泽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2018)川刑更第790号刑事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40年12月11日止。

被告辩称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案开庭审理后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扎西泽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7个表扬。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扎西泽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扎西泽丹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40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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