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委会小河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NCEC17P。 法定代表人:张忍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泓,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德民,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姚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有,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凯,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德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楚雄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京华 人民陪审员  胡滢滢 人民陪审员  倪意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向 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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