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美林水郡2栋116夹层03。
法定代表人:李新亭。
被执行人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湘0121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0年11月18日、2021年2月4日,本院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王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伟名下的牌照号为湘C6××××车辆,并对该车辆采取了司法拍卖措施。经过拍卖,该车辆以72123元的价格成交。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1546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6日,本院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2020年10月19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2020年10月19日,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
2020年10月29日,本院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查询函,委托该院查询被执行人王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并调查其财产情况。该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反馈了查询结果。被执行人王伟在湖南省湘潭县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
2020年11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伟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合鑫汇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代偿款本金125726.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已经执行到位71546元。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