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徐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
被执行人:李玺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吉忠与被执行人李玺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1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玺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吉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玺风给付劳务费6848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玺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2688.17元,剩余案款4159.83元,被执行人李玺风表示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3159.83元,申请执行人徐吉忠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