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国成,男,1970年出生,住第八师143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平,男,1966年出生,住第八师121团。

审理经过

原告邢国成与被告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国成、被告李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42185元及利息损失6011元(42185元×年利率4.75%×3年,2017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35185元及利息损失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至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设项目拉运土方。2017年7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出具结算单和欠条认可欠原告42185元劳务费未付。后被告向原告支付7000元,尚欠35185元劳务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平承认原告邢国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邢国成劳务费35185元,利息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元,公告费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平负担,给付日期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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