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裴新锋,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裴新锋罚金一案,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7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裴新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已履行30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6日至2023年3月23日止。因裴新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罚金义务,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移交,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裴新锋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于2021年6月29日予以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裴新锋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裴新锋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裴新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单位及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裴新锋未出狱。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裴新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裴新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合议庭合议,对裴新锋的罚金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罚金尚余18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裴新锋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朝阳 审判员 马毅义 审判员 曹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水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