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被执行人:张桂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汪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汪清县复兴镇。
审理经过 关于张桂友罚金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7)吉75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处理没收油锯一台,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没收油锯价值50元,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7)吉75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张桂友没收油锯,上缴国库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21)吉7501执84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倪艳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英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