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史梦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乐,河南良承(许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小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史梦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杨小杰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粮食机械厂家属院1幢[所有权证号: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梦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杨小杰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粮食机械厂家属院1幢[所有权证号: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史梦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史梦阳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