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兰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燕,女,住桐梓县,系张兰伟姐姐。
被告:杭景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兰伟与被告杭景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兰伟以被告杭景义已经履行返还涉案金额30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兰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兰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