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临港新区装备制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558405682。

法定代表人:祖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良霄,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涌霖,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青岛高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34197042E。

法定代表人:苏林昌,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高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高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89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高晟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89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的财产或收益。

本案案件申请费2299.45元,由申请人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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