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1-
原告:青冈县水利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3131471726A。
法定代表人:安继学,职务厂长。
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被告:钱信臣,男,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审理经过 青冈县水利机械厂与钱信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青冈县水利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青冈县水利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长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月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