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伟,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兰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二婚,被告系三婚),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进一步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加之被告脾气怪癖、暴躁,直至双方大打出手,被告对家庭日常生活消费不管不问,原、被告双方已无法进行沟通,现原、被告已分居,至此,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被告对原告心理及身体上的种种伤害,被告的此种行为给原告的精神和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应尽的责任。原、被告已经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至此,原、被告已经根本不可能再在一块生活,也最终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徐某辩称,我们没有共同债务,我们现在还住在一块儿,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兰某与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有时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加强沟通,生活中应当互相扶助,共同努力好好经营婚姻生活。原、被告之间没有较大的矛盾,夫妻出现争吵摩擦不可避免,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互相包容,珍惜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被告坚持不愿离婚,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且被告主动向原告承认错误,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证据。原、被告对待离婚问题,应持慎重和冷静态度,珍惜夫妻感情,为了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应当给予双方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宜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兰某与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汝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