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宫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李晨光,吉林卓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通化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玲,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迎辉,该局综合计划管理科副科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诉被告通化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不履行行政确认职责案中,原告宫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宫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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