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长庆村花园组。
投资人:李杰,厂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申请人:定南县天地花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良富工业区南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贺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贺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黄野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曾惟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审理经过
原告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与被告定南县天地花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贺伏林、黄野声、曾惟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0281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定南县天地花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贺伏林、黄野声、曾惟栋名下银行存款238,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定南县天地花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贺伏林、黄野声、曾惟栋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以已向法院申请撤诉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定南县天地花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贺伏林、黄野声、曾惟栋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定南县天地花炮专营有限责任公司、贺伏林、黄野声、曾惟栋名下的银行存款238,000元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