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瑞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耿爱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瑞云与被告耿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瑞云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李瑞云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通知预交后仍未预交,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瑞云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