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住所地崇州市崇阳镇。
法定代表人:周梁,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沈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沈红梅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报告供财产情况。经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未在户籍地居住,实际居住地不明,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债权、车辆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沈红梅名下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房屋一套,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按比例暂不宜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2××××大众牌汽车,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2960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419.47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161元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