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15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亳州市盖盛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盖守亮。 被告:亳州市盖盛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观澜天下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养生大道仙翁路东侧。 负责人:盖国刚。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盖盛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盖盛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观澜天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 在审理期间,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文伟审判员孙浩杰 审 判 员 沙 启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辛 冉 书 记 员 杨 梦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