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严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息县。
被告:王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严严诉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严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开店资金紧张找原告借款1020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15日通过支付宝分二笔共计转款10200元,由于原、被告关系甚好,考虑到被告说很快偿还,原告也没有找被告追要借据。后被告仅还款200元,对于下欠10000元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甚至连电话微信也不接了,原告特具状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同时,依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起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之规定,起诉状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王俊的住所等基本信息不准确,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致使无法查找到被告其人,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严严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