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刘东红: 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625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20)豫1625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新华路分理处账户名称: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用户 账号:62×××64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瑞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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