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 法定代表人薛刚。 被执行人张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旭日小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1224232号裁决书即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 明 审判员 张云戈 审判员 魏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