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威路B栋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95476975B。
法定代表人:赵春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森(特别授权)、欧阳斌(一般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孔德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孔德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德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