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敬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曾嘉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审理经过
关于李敬深与曾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701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调解书的规定,曾嘉和应在约定期限内向李敬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计至2021年1月31日的利息为1219556元,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律师费80000元、诉讼费12598.23元。因曾嘉和未按上述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李敬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配合调查执行,但除开已被法院控制的财产之外,其暂无其他履行能力。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曾嘉和名下登记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处(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该房产建筑面积146.34㎡,抵押给苏国添,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200万元。房产已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首查封并在处置,本院已致函该院申请参与分配,待该院处置完毕统一分配款项。
2.查明曾嘉和名下登记所有号牌为粤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部。该车注册日期为2003年5月29日,购置使用年限太久,已临近报废状态。为避免无益处置,本院未予扣押。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在(2021)粤0606执733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曾嘉和在容桂街华丰沙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农村股权,暂无分红款可供扣划。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律师费80000元、诉讼费12598.23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6执12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曾嘉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敬深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