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张道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强强与张道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道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道发银行存款人民币77702.19元[其中支付本金72000元、利息251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164.79元(以74519.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01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