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秀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原告:何方华,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原告:何秀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原告:何方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原告:何方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原告:何方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被告:齐素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被告:翟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秀琴、何方华、何秀珍、何方文、何方武、何方年诉被告齐素萍、翟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明琳独任审理。由于原告何秀琴、何方华、何秀珍、何方文、何方武、何方年申请撤回对被告齐素萍、翟凯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秀琴、何方华、何秀珍、何方文、何方武、何方年撤回对被告齐素萍、翟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秀琴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