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贞,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马丽,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贞诉被告马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贞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淑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竹叶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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