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贞,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告:马丽,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贞诉被告马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贞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淑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淑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竹叶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