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芮海旭,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浩,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理发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雍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理发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田琦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头疗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占忠,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芮海旭诉被告杨浩、雍华、田琦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芮海旭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芮海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芮海旭撤回对被告杨浩、雍华、田琦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芮海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