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

被告:韩某。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与被告韩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运费70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在庆城县境内承包工程项目。2017年原告驾驶甘×××号双桥自卸车为被告承包的庆城县周祖陵薰衣草庄园停车场工程拉运土石费用为702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多次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拒付运费,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韩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欠款金额其也认可,现原告出示的欠据系其聘任的工程项目领工人韩振兴出具,其予以认可。现由于工程发包方未向其结清工程款,其无能力支付,待工程款结清后向原告支付运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韩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某运输费7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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