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工业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468777226。

法定代表人郭大龙。

被告秦皇岛秦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海港区秦山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915468。

法定代表人张桂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和平铝材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秦皇岛秦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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