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请求人:上海跃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幢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宁,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剑,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请求人:源飞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余传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请求人上海跃牛实业有限公司称,2021年5月13日,其委托被请求人源飞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代理出运一批货物从上海港至库拉索岛Willemstad港,货物最终出运,承运人签发了编号为EGLVXXXXXXXXXXXX的涉案提单,请求人依约支付了相关费用。同年6月25日,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依照约定电放提单,但被请求人以与请求人有其他货运纠纷未解决为由拒绝电放或交付提单。为此,请求人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请求人交付编号为EGLVXXXXXXXXXXXX的全套正本提单。请求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60,000元的现金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或相关海事纠纷确定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提单记载,请求人为涉案提单载明的托运人,被请求人接受请求人委托后将涉案货物委托案外人完成订舱出运等事宜。现涉案货物已顺利出运,且被请求人业已收到涉案货物的海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故应将提单交付请求人。现请求人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并向本院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该海事强制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请求人上海跃牛实业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
二、责令被请求人源飞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向请求人上海跃牛实业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EGLVXXXXXXXXXXXX全套正本提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