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方圆标准计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0号乐橙商务1号楼1406。
法定代表人:朱崇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亮,河北首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德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铜路389号宇翔物流园西区2排2号。
法定代表人:朱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鹿泉区宁鑫物流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三环冀湘物流园。
经营者:罗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方圆标准计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德强物流有限公司、鹿泉区宁鑫物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方圆标准计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方圆标准计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方圆标准计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河北方圆标准计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