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牟某,男,,汉族,住故城县。
被告:山东省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牟某与被告山东省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高某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已付清所有工人工资。原告牟某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牟某负担。